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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網站服務使用約定書 版次:23-V2

第一條 認知與接受

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係依據本約定書條款提供本公司網路投保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會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當會員使用本服務時,除代表已完全瞭解及接受本約定書之所有約定外,並同意本公司對會員的個人資料,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或國際傳遞、利用等之權利。

第二條 約定書變更

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約定書之內容,建議會員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會員於本約定書有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網站,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會員不同意本約定書的內容,或者會員所屬的國家或地域排除本約定書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時,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網站。會員須年滿十八足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並經閱讀、瞭解並同意本約定書之內容及其後之修改變更後,方得使用本網站。

第三條 服務範圍

本服務均為免費提供,本公司得隨時增加、取消或修改本服務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分。

第四條 登錄義務

為得以使用本服務,會員同意:
一、會員註冊資料提供正確、最新及完整的資料。 二、提供的資料如有錯誤或不實,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會員帳號。

第五條 會員資料保密政策

會員所登錄之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公司「資訊安全政策」之保護。

第六條 會員帳號、密碼與安全

會員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並於每次使用後確實登出,以防他人盜用。會員發現或懷疑自己的會員身分證字號或密碼遭他人盜用時,應該立即通知本公司採取必要的處置。但該通知不得解釋為本公司對會員負有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或義務。

第七條 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會員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公司網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會員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一、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本公司網站上。 二、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三、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四、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 五、其他本公司網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第八條 資訊或建議

會員由本網站或本網站連結之其他網站下載取得之軟體或資料,本公司對該軟體或資料不負擔保或保證之責。

第九條 廣告或其他交易行為

本公司網站上之廣告及行銷活動,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性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消費者之權益受損。 會員如經由本網站連結之其他網站與廠商進行商品買賣、服務或其他交易者,其因此所生之法律關係僅存在於會員與廠商之間,與本公司無涉。

第十條 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所使用之軟體、程式及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會員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或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會員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 如有違反前項約定,會員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第十一條 個人資料保護

本公司為提供會員更好的客戶服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於本網站中留存之個人資料,本公司皆會以尊重會員的權益為基礎,於會員同意期間內,以誠實信用之方法處理或利用會員所提供的資料。本公司只會蒐集與上述目的相關且有需要的個人資料,會員的個人資料原則上僅會在法令許可的範圍之下,以電子檔或紙本形式,於我國境內提供本公司及本公司代理之保險公司處理及利用。本公司訂有個人資料管理政策,並有完善之個人資料保護安全維護計畫,任何流程皆有嚴格之控管程序及標準作業流程,會員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均會予以嚴加保密。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會員可以撥打本公司服務專線:02-77050038,針對會員的個人資料請求本公司答覆查詢、提供閱覽、製給複製本、更正、補充、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

第十二條 免責聲明

本網站除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資訊且無第十三條第四款之情事者外,就下列事項不負保證之責:
一、本服務符合會員的需求。 二、本服務之及時提供、安全性、可靠性、正確性、完整性或不受干擾。

第十三條 服務暫停或中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變更、中斷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對於會員因此所致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一、本公司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者。 二、會員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約定書條款者。 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非本公司所得控制之事由致本服務資訊顯示不正確、遭偽造、竄改、刪除或擷取或致系統中斷或不能正常運作時。 五、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第十四條 會員身份終止

會員違反本約定書條款,或將其專屬權益讓與他人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終止其會員資格,並追究相關之法律責任。會員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終止其會員資格。 會員經完成身分驗證作業者,如於申請完成後五年內,未再經由本公司與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或辦理保險服務,非經重新完成身分驗證,不得再利用該帳號密碼辦理網路投保作業或網路保險服務。

第十五條 條款之效力、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任一條款無效者,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會員與本公司之權利義務,依網路規範及中華民國法律定之;因本約定書所生事項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版次: 23-V2)

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遠傳保代),為提供 台端保險業務之服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告知事項如下,敬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保險代理。 (二)人身保險。 (三)財產保險。 (四)客戶管理及服務、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行銷商品與服務。 (五)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資料類別):

(一)辨識個人者:如姓名、地址、電話、電子郵件、寄送地址及收件人資料、本網站瀏覽或查詢時伺服器自行產生的相關紀錄(包括但不限於您使用設備的IP位址、使用的瀏覽器、使用時間、瀏覽及點選資料紀錄等)等。 (二)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如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個人描述:如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國籍。 (四)家庭情形:如婚姻狀態等。 (五)社會情況或受僱情形:如職業、工作描述等。 (六)保險資料:如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繳費方式等與保險契約相關資料。 (七)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相關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來源: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台端所同意之對象:遠傳保代及其代理、合作推廣、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或於遠傳保代各項業務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遠傳保代、遠傳保代合作代理保險公司,及其他與遠傳保代合作推廣之對象。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及因辦理財產保險相關業務需要之第三方地區或國家。 (四)方式:合於個資法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遠傳保代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可透過書面或撥打本公司服務專線:02-77050038(營業時間週一~週五 09:00~18:00),請本公司提供下列服務:
(一)向遠傳保代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向遠傳保代請求補充或更正。 (三)向遠傳保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若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之個人資料,本公司將依個資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遠傳保代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保險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敬請諒察。

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網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 (版次: 23-V2)

消費者茲向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申辦網路保險服務,聲明同意下列事項:

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消費者、本公司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但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對消費者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電子交易」:指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與本公司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其他足資辨識消費者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保險服務。 二、「電子訊息」:指本公司或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四、「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第三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本公司及消費者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消費者與本公司交易前,應先確認本公司正確之網址。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消費者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本公司接收經本公司及消費者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立即以下列方式之ㄧ要求消費者再確認:
一、以資訊系統自動回覆通知消費者。 二、以資訊系統再次確認裝置提示消費者。 經消費者依前項規定再確認者,該項電子訊息視為本公司已經受理。 本公司受理消費者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於三日內將結果通知消費者。 本公司應於合作之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將網路保險交易成功訊息(內容包含但不限於保險單號碼或交易序號、保險單生效時間、保險金額等重要資訊)傳送予消費者。合作之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本公司或消費者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傳送作業未完成。但本公司可確定消費者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消費者。

第六條 電子訊息之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處理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本公司能舉出證據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本公司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本公司不處理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通知消費者。

第七條 消費者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消費者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費安裝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消費者於使用本公司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第八條 消費者之注意義務

消費者對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及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 消費者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本公司資訊系統即自動停止消費者使用本契約之服務。消費者如擬恢復使用,應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第九條 交易核對

本公司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消費者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查明。 本公司對於消費者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消費者。

第十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消費者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公司應協助消費者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

第十一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公司接受通知前,已依前項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得對抗消費者。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資料安全

本公司對於所保有消費者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本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資訊保密義務

本公司因處理本契約及基於本契約所從事之保險電子交易,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外,本公司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一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保險電子交易訊息(不含查詢類)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本公司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通知消費者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第十六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第十七條 消費者終止契約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

第十八條 本公司終止契約

本公司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消費者。但消費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消費者終止本契約: 一、消費者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二、消費者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三、消費者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第十九條 通知處所

消費者或本公司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

第二十條 法令適用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消費者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消費者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公司及消費者協議補充或修正之。

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須知及聲明事項 (版次: 23-V1)

【要/被保險人投保須知】 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之規定,提醒貴客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投保前須注意下列事項:

  1. 一、 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若違反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時,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2. 二、 貴客戶對於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
    1. (一) 權利行使:
      1. 1.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時,要(被)保險人應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保險契約之約定與程序通知及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 2.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2. (二) 契約變更、解除及終止:
      1. 1. 保險契約之一切通知除經雙方同意得以其他方式為之者外,雙方當事人均應以書面送達對方最後所留之住址。
      2. 2. 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雙方同意且經保險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3. 3. 保險契約條款有停效約定者,保險公司於契約停效期間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上述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3. 三、 關於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及責任:

      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條款規定,並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向要保人收取相當之保險費,於所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時,依契約約定並經理算程序後,向請求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4. 四、 本公司代理之各類保險商品之重要內容,皆已登載於保單條款並以紅色或顯著字體列印,貴客戶可向本公司索取或至本投保網站查詢或瀏覽。
    5. 五、 貴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貴客戶除繳交保險費外,無需繳交其他任何費用及違約金。

    6. 六、 本公司代理之保險商品悉依保險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法受有財產/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7. 七、 因本公司代理之財產保險商品所生紛爭的處理及申訴管道:請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提出訴求〈服務電話:02-77050038〉;或Email至本公司網站客服信箱:fepia_service@fetins.com.tw。
【要/被保險人確認事項】(版次: 23-V1)
  1. 一、 本人已充分告知基本資料。
  2. 二、 本人已瞭解投保條件、投保目的及需求程度,並將交由保險公司進行相關核保程序。
  3. 三、 本人已瞭解所交保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4. 四、 本人已瞭解投保之險種、保額與保費支出符合實際需求
  5. 五、 本人之投保目的為保障及風險規劃。
【要/被保險人聲明事項】(版次: 23-V2)
  1. 一、 本人已審閱並瞭解「要/被保險人投保須知」,另依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遠傳保代)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2. 二、 本人知悉遠傳保代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本人之個人資料,有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3. 三、 本人同意遠傳保代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4. 四、 本人同意遠傳保代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合作代理之保險公司及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5. 五、 本人透過遠傳保代網站(下稱「本網站」)進行網路投保,於申請網路投保前,已詳閱且同意遵守本網站之網站服務使用約定書、網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及下列注意事項:
    1. 1. 有關遠傳保代所發給之密碼或加密工具,係對本人身分之認證,本人應妥善保管;經核對密碼或加密工具無誤時,即視為本人親自申請。
    2. 2. 在使用網路投保服務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他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電子訊息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另外其他可能導致本網站無法正常使用之原因,如網路提供業者之線路穩定性、使用者操作不當、斷電及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係非遠傳保代可控制範圍。因影響網路投保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本人於進行網路投保前,應對遠傳保代不定時發布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3.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遠傳保代得不處理網路投保申請:
      1. i. 該網路投保申請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有疑義者。
      2. ii. 該網路投保申請之內容,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或保險契約之約定者。
  6. 六、 本人已詳細閱讀並充分瞭解以上網路投保之注意事項、可能產生之風險及相關使用約定,爰同意以網路進行投保事宜,特此聲明。
【本公司聲明事項】(版次: 23-V1)
  1. 一、本商品經保險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己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2.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3. 三、有關本公司營運公開資訊說明,歡迎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公示資料查詢或本公司官方網站https://www.fetins.com.tw/ 查詢。
下一步

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網站服務使用約定書 版次:23-V2

第一條 認知與接受

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係依據本約定書條款提供本公司網路投保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會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當會員使用本服務時,除代表已完全瞭解及接受本約定書之所有約定外,並同意本公司對會員的個人資料,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或國際傳遞、利用等之權利。

第二條 約定書變更

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約定書之內容,建議會員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會員於本約定書有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網站,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會員不同意本約定書的內容,或者會員所屬的國家或地域排除本約定書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時,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網站。會員須年滿十八足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並經閱讀、瞭解並同意本約定書之內容及其後之修改變更後,方得使用本網站。

第三條 服務範圍

本服務均為免費提供,本公司得隨時增加、取消或修改本服務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分。

第四條 登錄義務

為得以使用本服務,會員同意:
一、會員註冊資料提供正確、最新及完整的資料。 二、提供的資料如有錯誤或不實,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會員帳號。

第五條 會員資料保密政策

會員所登錄之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公司「資訊安全政策」之保護。

第六條 會員帳號、密碼與安全

會員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並於每次使用後確實登出,以防他人盜用。會員發現或懷疑自己的會員身分證字號或密碼遭他人盜用時,應該立即通知本公司採取必要的處置。但該通知不得解釋為本公司對會員負有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或義務。

第七條 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會員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公司網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會員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一、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本公司網站上。 二、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三、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四、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 五、其他本公司網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第八條 資訊或建議

會員由本網站或本網站連結之其他網站下載取得之軟體或資料,本公司對該軟體或資料不負擔保或保證之責。

第九條 廣告或其他交易行為

本公司網站上之廣告及行銷活動,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性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消費者之權益受損。 會員如經由本網站連結之其他網站與廠商進行商品買賣、服務或其他交易者,其因此所生之法律關係僅存在於會員與廠商之間,與本公司無涉。

第十條 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所使用之軟體、程式及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會員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或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會員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 如有違反前項約定,會員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第十一條 個人資料保護

本公司為提供會員更好的客戶服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於本網站中留存之個人資料,本公司皆會以尊重會員的權益為基礎,於會員同意期間內,以誠實信用之方法處理或利用會員所提供的資料。本公司只會蒐集與上述目的相關且有需要的個人資料,會員的個人資料原則上僅會在法令許可的範圍之下,以電子檔或紙本形式,於我國境內提供本公司及本公司代理之保險公司處理及利用。本公司訂有個人資料管理政策,並有完善之個人資料保護安全維護計畫,任何流程皆有嚴格之控管程序及標準作業流程,會員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均會予以嚴加保密。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會員可以撥打本公司服務專線:02-77050038,針對會員的個人資料請求本公司答覆查詢、提供閱覽、製給複製本、更正、補充、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

第十二條 免責聲明

本網站除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資訊且無第十三條第四款之情事者外,就下列事項不負保證之責:
一、本服務符合會員的需求。 二、本服務之及時提供、安全性、可靠性、正確性、完整性或不受干擾。

第十三條 服務暫停或中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變更、中斷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對於會員因此所致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一、本公司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者。 二、會員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約定書條款者。 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非本公司所得控制之事由致本服務資訊顯示不正確、遭偽造、竄改、刪除或擷取或致系統中斷或不能正常運作時。 五、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第十四條 會員身份終止

會員違反本約定書條款,或將其專屬權益讓與他人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終止其會員資格,並追究相關之法律責任。會員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終止其會員資格。 會員經完成身分驗證作業者,如於申請完成後五年內,未再經由本公司與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或辦理保險服務,非經重新完成身分驗證,不得再利用該帳號密碼辦理網路投保作業或網路保險服務。

第十五條 條款之效力、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任一條款無效者,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會員與本公司之權利義務,依網路規範及中華民國法律定之;因本約定書所生事項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網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 (版次: 23-V2)

消費者茲向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申辦網路保險服務,聲明同意下列事項:

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消費者、本公司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但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對消費者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電子交易」:指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與本公司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其他足資辨識消費者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保險服務。 二、「電子訊息」:指本公司或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四、「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第三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本公司及消費者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消費者與本公司交易前,應先確認本公司正確之網址。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消費者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本公司接收經本公司及消費者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立即以下列方式之ㄧ要求消費者再確認:
一、以資訊系統自動回覆通知消費者。 二、以資訊系統再次確認裝置提示消費者。 經消費者依前項規定再確認者,該項電子訊息視為本公司已經受理。 本公司受理消費者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於三日內將結果通知消費者。 本公司應於合作之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將網路保險交易成功訊息(內容包含但不限於保險單號碼或交易序號、保險單生效時間、保險金額等重要資訊)傳送予消費者。合作之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本公司或消費者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傳送作業未完成。但本公司可確定消費者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消費者。

第六條 電子訊息之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處理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本公司能舉出證據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本公司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本公司不處理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通知消費者。

第七條 消費者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消費者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費安裝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消費者於使用本公司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第八條 消費者之注意義務

消費者對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及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 消費者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本公司資訊系統即自動停止消費者使用本契約之服務。消費者如擬恢復使用,應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第九條 交易核對

本公司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消費者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查明。 本公司對於消費者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消費者。

第十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消費者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公司應協助消費者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

第十一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公司接受通知前,已依前項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得對抗消費者。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資料安全

本公司對於所保有消費者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本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資訊保密義務

本公司因處理本契約及基於本契約所從事之保險電子交易,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外,本公司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一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保險電子交易訊息(不含查詢類)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本公司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通知消費者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第十六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第十七條 消費者終止契約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

第十八條 本公司終止契約

本公司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消費者。但消費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消費者終止本契約: 一、消費者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二、消費者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三、消費者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第十九條 通知處所

消費者或本公司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

第二十條 法令適用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消費者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消費者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公司及消費者協議補充或修正之。

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版次: 23-V2)

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遠傳保代),為提供 台端保險業務之服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告知事項如下,敬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保險代理。 (二)人身保險。 (三)財產保險。 (四)客戶管理及服務、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行銷商品與服務。 (五)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資料類別):

(一)辨識個人者:如姓名、地址、電話、電子郵件、寄送地址及收件人資料、本網站瀏覽或查詢時伺服器自行產生的相關紀錄(包括但不限於您使用設備的IP位址、使用的瀏覽器、使用時間、瀏覽及點選資料紀錄等)等。 (二)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如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個人描述:如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國籍。 (四)家庭情形:如婚姻狀態等。 (五)社會情況或受僱情形:如職業、工作描述等。 (六)保險資料:如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繳費方式等與保險契約相關資料。 (七)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相關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來源: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台端所同意之對象:遠傳保代及其代理、合作推廣、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或於遠傳保代各項業務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遠傳保代、遠傳保代合作代理保險公司,及其他與遠傳保代合作推廣之對象。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及因辦理財產保險相關業務需要之第三方地區或國家。 (四)方式:合於個資法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遠傳保代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可透過書面或撥打本公司服務專線:02-77050038(營業時間週一~週五 09:00~18:00),請本公司提供下列服務:
(一)向遠傳保代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向遠傳保代請求補充或更正。 (三)向遠傳保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若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之個人資料,本公司將依個資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遠傳保代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保險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敬請諒察。

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須知及聲明事項 (版次: 23-V1)

【要/被保險人投保須知】 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之規定,提醒貴客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投保前須注意下列事項:

  1. 一、 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若違反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時,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2. 二、 貴客戶對於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
    1. (一) 權利行使:
      1. 1.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時,要(被)保險人應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保險契約之約定與程序通知及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 2.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2. (二) 契約變更、解除及終止:
      1. 1. 保險契約之一切通知除經雙方同意得以其他方式為之者外,雙方當事人均應以書面送達對方最後所留之住址。
      2. 2. 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雙方同意且經保險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3. 3. 保險契約條款有停效約定者,保險公司於契約停效期間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上述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3. 三、 關於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及責任:

      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條款規定,並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向要保人收取相當之保險費,於所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時,依契約約定並經理算程序後,向請求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4. 四、 本公司代理之各類保險商品之重要內容,皆已登載於保單條款並以紅色或顯著字體列印,貴客戶可向本公司索取或至本投保網站查詢或瀏覽。
    5. 五、 貴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貴客戶除繳交保險費外,無需繳交其他任何費用及違約金。

    6. 六、 本公司代理之保險商品悉依保險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法受有財產/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7. 七、 因本公司代理之財產保險商品所生紛爭的處理及申訴管道:請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提出訴求〈服務電話:02-77050038〉;或Email至本公司網站客服信箱:fepia_service@fetins.com.tw。
【要/被保險人確認事項】(版次: 23-V1)
  1. 一、 本人已充分告知基本資料。
  2. 二、 本人已瞭解投保條件、投保目的及需求程度,並將交由保險公司進行相關核保程序。
  3. 三、 本人已瞭解所交保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4. 四、 本人已瞭解投保之險種、保額與保費支出符合實際需求
  5. 五、 本人之投保目的為保障及風險規劃。
【要/被保險人聲明事項】(版次: 23-V2)
  1. 一、 本人已審閱並瞭解「要/被保險人投保須知」,另依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遠傳保代)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2. 二、 本人知悉遠傳保代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本人之個人資料,有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3. 三、 本人同意遠傳保代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4. 四、 本人同意遠傳保代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合作代理之保險公司及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5. 五、 本人透過遠傳保代網站(下稱「本網站」)進行網路投保,於申請網路投保前,已詳閱且同意遵守本網站之網站服務使用約定書、網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及下列注意事項:
    1. 1. 有關遠傳保代所發給之密碼或加密工具,係對本人身分之認證,本人應妥善保管;經核對密碼或加密工具無誤時,即視為本人親自申請。
    2. 2. 在使用網路投保服務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他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電子訊息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另外其他可能導致本網站無法正常使用之原因,如網路提供業者之線路穩定性、使用者操作不當、斷電及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係非遠傳保代可控制範圍。因影響網路投保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本人於進行網路投保前,應對遠傳保代不定時發布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3.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遠傳保代得不處理網路投保申請:
      1. i. 該網路投保申請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有疑義者。
      2. ii. 該網路投保申請之內容,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或保險契約之約定者。
  6. 六、 本人已詳細閱讀並充分瞭解以上網路投保之注意事項、可能產生之風險及相關使用約定,爰同意以網路進行投保事宜,特此聲明。
【本公司聲明事項】(版次: 23-V1)
  1. 一、本商品經保險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己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2.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3. 三、有關本公司營運公開資訊說明,歡迎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公示資料查詢或本公司官方網站https://www.fetins.com.tw/ 查詢。

要/被保險人投保須知

一、投保資格:

要保人需年滿18歲並透過本人之信用卡向保險公司直接交付保費。

二、告知義務: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三、貴客戶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

(一)權利行使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並致生損害時,應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投保商品契約條款之約定與程序通知及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二)契約變更
1. 保險契約之一切通知除經雙方同意得以其他方式為之者外,雙方當事人均應以書面送達對方最後所留之住址。
2. 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雙方同意且經保險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3. 保險契約條款有停效約定者,保險公司於契約停效期間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三)契約解除及終止
1.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2. 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而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保險人之翌日起,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另契約若約定須經抵押權人同意始得變更或終止保險者,從其約定。

四、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保險公司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收取保險費,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相關法令、契約條款之約定及承保之責任,向請求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賠償之義務。

五、保險公司各類保險商品之重要內容,皆已登載於保單條款並以紅色或顯著字體列印,或於遠傳財產保代網站進行瀏覽。
六、貴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貴客戶除繳交保險費外,無需繳交其他費用及違約金。
七、保險公司保險商品悉依保險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法受有財產/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八、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對於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得以書面或電話向遠傳財產保代要求解釋或申訴,或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訴。本公司免費客戶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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